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财保2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街43号7幢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27-2。
负责人:***。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与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京海劳人仲字[2023]第7503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该委将该保全申请移送至我院。我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京0108财保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7738.5元的财产。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主张其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华阳支行的账户已经被足额冻结447738.5元,故申请解除对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账户及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益州大道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贝森南路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账户及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益州大道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贝森南路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