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18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街43号7幢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熙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证据与**案的证据一致,**案将36000元认定为年终奖,而**案将36000元认定为额外奖励,两案认定事实是矛盾的。如果认为是年终奖,因在18159号案件中已经主张,属于重复起诉。对团队项目奖已经通过红包方式予以发放,对36000元的纳税申报已经在2020年7月予以取消;2019年11月的《员工手册》并不是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上诉人**辩称,年终奖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日常年终奖,一部分是优秀员工的年度奖励,两个奖励并无法律上的固定称谓,一审与**案用词不一致,但表达的是相同的意思,并无矛盾;2019年11月《员工手册》是真实的,其修改条文部分与上诉人[2019人发]第20号通知相互对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顶公司向**支付2019年度一次性奖金36000元;2.判令三顶公司因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32400元(36000元×90%);3.判令三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明确其第2项诉请实质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须加付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8日,**与三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从事项目负责人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为13000元/月。 三顶公司2019年11月编制的员工手册第六章6.3条规定“每年根据公司的销售完成计划,盈利状况,计提年终奖,一般员工,以全年的月平均工资(或档案工资)作为核发基数,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表现特殊员工,可以增加发两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公司制定特殊任务完成者,可以在总经理奖励基金里面,再额外进行奖励1-3个月的工资”。 **举证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截图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显示,2020年2月24日,三顶公司曾为**办理纳税申报,其申报的收入一笔为15000元、一笔为36000元,申报的税额合计为1293.78元,税款所属期均为2020年1月,其中36000元的收入,申报的收入类别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庭审过程中,三顶公司辩称,系为把账做平才进行的申报,未就此与**沟通。 **在一审法院另案受理的其诉三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1)川0191民初6469号]中,**的第3项诉请为要求三顶公司支付2019年度剩余年终奖4875元,三顶公司在该案中认可支付该款。 2019年12月,三顶公司向**所在的包三项目组颁发了最佳项目团队奖证书。 另,**曾就本案诉请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4月22日,该仲裁委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的举证可以认定,三顶公司曾在2020年2月24日为**申报过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6000元的纳税,且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说明三顶公司在申报当时具有为**发放该收入的计划安排并为**办理了相应的纳税申报,能够说明三顶公司当时具有为**发放该收入的意思且认可**符合领取该奖金的条件。三顶公司庭审辩称系为把账做平才进行的申报,该理由不具有合理性,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三顶公司主张本案奖金与**另一案件[案号:(2021)川0191民初6469号]中主张的2019年度剩余年终奖4875元诉请构成重复起诉,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规定一般员工,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年终奖,公司制定特殊任务完成者,再额外奖励1-3个月的工资。故一般年终奖与额外奖励可同时存在。本案中**在(2021)川0191民初6469号案件中主张的是一般年终奖,2019年12月,三顶公司向**所在的包三项目组颁发了最佳项目团队奖证书,说明了**项目组表现优秀,三顶公司在2020年2月24日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6000元的纳税,应认定为三顶公司具有额外奖励**的意思表示,符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三顶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主张的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须加付的赔偿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上述法律条文表明,劳动者要求加付赔偿金应符合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不支付之情形。于本案中,**的工资问题尚处于双方争议之中,尚不存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逾期不支付之情形,故**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三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度一次性奖金36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该款**已预交),由三顶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2019年11月《员工手册》真实性问题,对该证据的来源****是上诉人三顶公司通过工作邮箱发送给每个员工的PDF格式的《员工手册》,并提供2019年11月《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中载明“从现在起,规定项目部人员,每三个月可以返回住地,休息7天(含路途往返)。其他时间请以施工工期为首要目标,进行工作安排。”来印证2019年11月新编制的《员工手册》中第三章考勤管理3.1.1管理分工中新增了“项目部人员,每月由项目经理填报项目上人员考勤并报人事行政部,项目部人员,每三个月可以返回住地,休息7天(含路途往返),其他时间请以施工工期为首要目标,进行工作安排。”文字内容表述一致。 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2019年11月版本的《员工手册》是由PDF格式电子版文档打印而来,该PDF格式电子版的文档上明确标示了“三顶环保科技”的字样和标识,PDF格式也无法擅自进行文字修改。且该2019年11月《员工手册》版本中的新增内容与三顶公司发布的通知内容文字表述一致。虽上诉人三顶公司称该《员工手册》版本不真实,并提供了2018年11月的《员工手册》来否认其真实性,但该2018年11月版本的《员工手册》体例编撰与2019年11月《员工手册》存在明显不同。而另案中该公司员工**所提供的2019年11月《员工手册》与**所提供的该版本《员工手册》是一致的。本案中三顶公司也并未提供2019年11月版本的《员工手册》,也未对是否制定2019年版本的《员工手册》进行明确说明。故综合评判双方证据,**所提供的2019年11月《员工手册》具有证据优势,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关于是否应当发放36000元的额外奖励问题。根据2019年11月《员工手册》第六章公司福利第6.3条规定“每年根据公司的销售完成计划,盈利状况,计提年终奖,一般员工,以全年的月平均工资(或档案工资)做为核法基数,增发一个月工资做为年终奖,表现特殊员工,可以增加发两个月工资做为年终奖,公司制定特殊任务完成者,可以在总经理奖励基金里面,再额外进行奖励1-3个月工资。”,从该文字表述看,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福利,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一般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年终奖;二是对表现特殊的员工,增发两个月工资为年终奖;三是对特殊任务完成者,可以在总经理奖励基金里面,再额外奖励1-3个月工资。从三个发放层次看,对特殊任务完成者,是可以“再额外奖励1-3个月工资”,故一审法院认为一般年终奖与额外奖励是并存的认定并无不当,不属于重复起诉。从一审查明的事实看,该额外奖励是因2019年12月三顶公司向**所在的包三项目组颁发了最佳项目团队奖证书,其在2020年2月将该36000元为**进行了纳税申请,虽在**离职后,该公司取消该纳税申请,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应当向**发放该额外奖励。 此外,在另案**与三顶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出示的证据并未包括可以获得特殊奖励的证明材料。**与**两案的证据材料并不相同,案件事实也并不相同。且如前所述从《员工手册》内容看,年终奖与额外奖励本身就是可以并行发放的。故对上诉人三顶公司所提存在同案不同判、**是重复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三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三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