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1311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甘肃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伍万肆仟柒佰元(54700)元人民币,并承担迟延支付材料款的利息陆仟伍佰零叁元(6503元)(2019年1月5日至2021年8月20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共计陆万壹仟贰佰零叁元(612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县***见文化酒店项目部因装修成县***见文化酒店,从2018年4月7日起,陆续从原告处进购装修材料共计人民币232735元,截止2019年1月5日,被告尚有材料款*******(7270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支付10000元,2020年11月14日支付5000元,2021年2月11日支付3000元,剩余伍万肆仟柒佰元(54700)元至今未付。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得知***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变更为***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被告亦应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双方结算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长达两年七个月之久,已严重违约。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联系电话,经本院核实,该号码并不是***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话号码;诉状中载明的***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区,该地址不明确具体,本院无法按此地址送达。综上,原告起诉时既未提供被告确切的住址及联系电话,故本院不能判定被告身份清晰而明确,应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