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甘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30民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穗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世纪广场A座2107室)。        
法定代表人:巨某,系兰穗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681号瑞德摩尔商20号楼E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现住江苏省宝应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兰穗公司、**公司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碌曲县人民法院(2020)甘3026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7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体珍
审判员    松果
审判员    牟思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