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钱锐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案字(2019)第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二、如被执行人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43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