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钱锐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26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定军,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宏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宏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施素芬
审判员 陈 舜
审判员 邓黎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