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建筑设计院

北流市建筑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981执1083号

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北流市西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郭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瑜,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北流市div>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2018)桂0981民初3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建筑设计院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1.1438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捷

审判员 李全林

审判员 容怀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