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建筑设计院

北流市建筑设计院与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403民初1602号之一
原告北流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广西北流市西河南路0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大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梧州市桂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钱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流市建筑设计院诉被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梧州市桂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流市建筑设计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流市建筑设计院撤回对被告梧州市东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54元,减半收取为99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建筑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棠在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