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环镇路****。
法定代表人:邓晓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冠霖,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院**楼****div>
负责人:陆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生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冠霖,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芳,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雯雯,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方公司)、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典方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典方公司从未在《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加盖过典方公司公章,上述文件是***伪造的,典方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制造虚假诉讼,系恶意诉讼。二、典方河南分公司没有和***签署过《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申请人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材料系***伪造,上面加盖的分公司公章等同样不是典方河南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系***管理公章期间私自加盖。1.***并不是郏县国投汽车新能源项目的负责人,该公司已出具证明材料,项目是崔生旺牵头,具体实施是由项目经理李坤负责,并不是***。而且***在其他案件中的《情况说明》承认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参与经营,***也明确认可该事实。2.《项目结算说明》中项目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招标服务费等都与事实不符。最初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是2018年8月签订,项目名称是平顶山郏县盛道新能源汽车项目,但后期项目已经是平顶山郏县国投新能源汽车项目,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也印证了该点。如果***是该项目负责人,不可能连基本项目名称都不知道。***称招标服务费由九笔费用组成与事实不符。***称负责了整个项目的全过程,于2018年12月底出国,在各项费用确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了《项目结算说明》,但该项目有部分直到2019年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还没有确定,根本不存在其所称的服务费已经确定的情况。三、***在2020年5月私自转走公司资金60万元,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就是编造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事由摆脱其刑事犯罪嫌疑。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特提起再审,依法改判。
***提交意见称,一、《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合法成立且生效,充分证明典方河南分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及项目结算说明书向***履行支付988668元的义务。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对《项目结算说明》上加盖有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印章和典方河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典方河南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就应当向***履行支付义务却一直怠于履行。二、结合一二审证据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系涉案项目的实际负责人。1.***与典方河南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崔生旺系亲属关系,在典方河南分公司与***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崔生旺就与***协商要求***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并且合作期限是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与***在典方河南分公司工商登记时间相一致。作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在对外开展经营招投标业务和项目要承担巨大风险,这也是截止日前实际控制人崔生旺仍未在工商登记上变更的原因。2.在一审询问笔录中,崔生旺明确表述了典方公司给典方河南分公司授权有一个印章,该印章最迟不晚于2017年8月16日已经由崔生旺控制掌握,并且也明确了***是项目的联系人、负责人。崔生旺称涉案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是李坤,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李坤是国信的员工,不是典方公司或典方河南分公司的员工,更不可能是典方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的内部审批流程表可知,***都是作为项目经办人和审批领导出现的。3.***一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的审批,招标文件起草、定稿、发布,中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沟通联系等工作。4.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负责典方河南分公司的项目是两码事,典方公司在混淆概念。5.从一审的李坤证人证言及崔生旺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李坤所称涉案项三个批次也即是国投的项目,表明国投项目或盛道项目是同一个项目。三、典方公司所称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相关款项已退回典方河南分公司,案件已结案。四、典方河南分公司用刑事案件给***施压,但***有充足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五、典方河南分公司是典方公司分支机构,欠付***款项事实清楚,典方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再审审查中,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崔生旺和委托方负责人景占斌微信聊天记录,崔生旺与项目负责人李坤的聊天记录、郏县国投新能源汽车中标单位名单、崔生旺和***的聊天记录,以证明***不是案涉项目负责人。***提交了郏县国投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与景玉奇聊天记录、***与崔生旺、尚辽梦、翟梦娟聊天记录,以证明案涉郏县国投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平顶山盛道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关联公司,***参与案涉项目,典方河南分公司印章是崔生旺管理掌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签订时间是2018年3月10日,根据***写的情况说明称其“2018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19日任典方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3月10日***作为典方河南分公司负责人,与自己签订《合作协议》不符合常理。该《合作协议》加盖有典方公司和典方河南分公司公章,***称是崔生旺加盖,但崔生旺明确否认其在《合作协议》加盖典方河南分公司印章。同时,《合作协议》没有典方河南分公司和典方公司相关经办人签字,公章加盖人员不清楚。同样,***主张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欠其款项的主要证据《项目结算说明》也没有典方河南分公司相关人员签字,该结算如何进行亦不清楚。原审中郏县国投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称,案涉项目系由崔生旺牵头与其单位达成招标代理协议,由李坤负责实施等内容,李坤亦出庭作证。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均在再审审查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应结合双方新提交的证据以及诉辩意见,对案涉项目是否由***带领团队进行,典方公司和典方河南分公司是否应当与***进行结算,***是否对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享有债权等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
综上,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焦新慧
审 判 员 田 莹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支尚斌
书 记 员 吴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