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2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院**楼****。
负责人陆丽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冠霖,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环镇路****iv>
法定代表人邓晓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冠霖,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宋鹏帅,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波,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典方河南分公司)、上诉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共同向***还款988668元及其相关利息(以988668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2780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为42026元)利息暂计69833元;2、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典方河南分公司于2018年3月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合作以及分成相关模式和方案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经典方公司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进行了平顶山郏县盛道新能源汽车项目,项目完成后典方河南分公司向***出具了《项目结算说明》,明确需要向***支付988668元。典方河南分公司欠付的款项,典方公司作为总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但是截止到开庭之日,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依然未支付***相关的款项,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提交日期为2018年3月10日的《合作协议》一份,载明:甲方为典方河南分公司,乙方为***;主要内容为:双方约定共同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招标、造价)服务合作,合作期限共三年,自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止,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完成书面备案后,乙方可以使用甲方名义开展合同谈判、投标等开拓招标服务、造价咨询市场的活动;对于需要投标的项目,先由甲方进行前期审核,确定可以参加投标后,甲方配合乙方参加招投标工作,乙方以甲方名义开拓招标服务、造价咨询市场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协议落款处“甲方”显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章印和“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章印。
***另提交一份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的《项目结算说明》,内容为:“2018年8月***带领团队就平顶山郏县盛道新能源汽车项目,适用合作协议附件一(乙方分成占总收入比)中方案一,按照招标服务管理费+开评标费用控制在总收入35%+‘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按总收4%另行计提项目服务费,若不发生派驻人员到业主现场,乙方可实现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1%-51%(不含税)。本项目总收入由标书款和中标服务费组成共计2784000元,公司收取招标服务管理费共计417600元,开评标费用共计58000元,另行计提项目管理费111360元,经协商公司应按照总收入减去以上三项费用后的45%向***支付共计988668元。现因公司资金紧张,后期结算”。落款处显示“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章印。
审理中,1、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对上述《合作协议》、《项目结算说明》中加盖的分公司印章和财务章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两个章是***利用管理公章之便私自加盖的。***对此不予认可,称《合作协议》是在典方河南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生旺家里,由崔生旺拿着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章加盖的,协议也是他起草的,《项目结算说明》是在崔生旺的办公室,崔生旺盖的章。
2、崔生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时认可其是典方河南分公司的承包人,但否认《合作协议》、《项目结算说明》上面的印章是由其加盖的,表示其不负责章,也没有安排别人盖印章,合作协议应该与非典方的人员签订,***本身是典方的人。法庭询问崔生旺,在***登记为典方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的印章和财务章是如何管理的。崔生旺回答:2018年前在之前的负责人尚辽梦那,应该是2018年下半年或2019年初移交的,什么时候移交的,具体移交给谁了,我也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对***提交的《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中显示的典方河南分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章印是***利用管理公章之便私自加盖的,从陆丽娟被盗窃一案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看,更证明***利用管理印章之便实施了其他的犯罪案件。根据法院调取的陆丽娟被盗窃一案中对报案人和***的询问笔录,均未提及《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及有关公章的内容,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对***提交的《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予以采纳。
《项目结算说明》具有结算的性质,确认典方河南分公司应向***支付988668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对于***主张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支付988668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由典方公司向***支付。《项目结算说明》中未约定支付时间,***主张自2018年12月27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缺乏依据,***主张的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988668元及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63元,由***负担473元,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690元。
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典方公司从未在《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加盖过典方公司公章,上述文件是***伪造的,典方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制造虚假诉讼,已经涉嫌犯罪。二、一审法院认定“典方公司应支付988668元”错误,《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是***伪造,不是典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典方公司从未与***签署过上述文件。三、***并不是平顶山郏县国投汽车新能源项目的负责人,只是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四、***在2020年5月私自转走公司资金60万元,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提起本次诉讼的目的就是编造双方存在经济纠纷的事由摆脱其刑事犯罪嫌疑。请求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答辩称:一、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典方河南分公司应当向***支付988668元。二、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存在巨大的恶意,通过各种途径威胁***妥协,***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三、典方河南分公司作为典方公司的分支机构欠付***款项的事实清楚,典方公司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另,本案中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只交了一份上诉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二审中,典方河南分公司、典方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郏县国投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据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三、郏县国投新能源汽车项目中标公示,招标服务费通知单,典方河南分公司交通银行转账明细,尚辽梦的证明。证据四、转账截图。以上证据欲支持其上诉主张。
***认为:证据一,情况说明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证明目的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二,不是新证据,一审中已经出具过。证据三,不是新证据,是在一审开庭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证据材料。对尚辽梦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四,转账记录和转账截图,与本案没有关系,是另外一个项目的一个分成。
***提供以下证据:典方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认为:承诺书文字内容系典方河南分公司实际经营人崔生旺所写,但典方公司的公章不是由其加盖。
本院认为:《项目结算证明》上加盖有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行政章和典方河南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对上述印章的真实性,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均没有异议。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上诉称《项目结算证明》是***伪造的,一是未提供证据,二是《项目结算证明》显示的时间期间***不是典方河南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不可能控制和使用典方河南分公司印章,更不可能控制典方公司印章,三是在陆丽娟被盗窃一案对报案人和***的询问笔录中,均未提及《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及有关公章的内容。因此,典方公司、典方河南分公司上诉称《合作协议》和《项目结算说明》是***伪造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6元,由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