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02民初15198号 原告: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路80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81050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丝织厂还房4号楼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097610066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典方公司)与被告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之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典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之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典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采购代理服务费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代理的播州区乌江镇乌江渡库区太阳能路灯安装项目(五次)于2022年4月18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平台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该项目于2022年4月22日开标,2022年4月24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平台上发布成交公示,中标人为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人与中标人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6月27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项目采购合同公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0.3其他*(4)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大写伍仟元。被告现已进场施工,但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第四次招投标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第四次招投标最终没有成功是原告没有公开技术指标所致,应当将第四次缴纳费用拿来折抵,支付一半即可。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费用5000元。 对被告的辩称,相关交易主体并非本案原、被告,折抵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典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费用5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宇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