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UKATKINSURBANDESIGNLTD与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2083号
原告UK ATKINS URBAN DESIGN LTD与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太公司)、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鄂州住建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武汉城建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三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被告东方华太公司自2015年6月1日至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东方华太公司的注册地在2019年7月1日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该公司一直未在顺义区实际办公,合同履行地也非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蕾
法 官 助 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