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6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风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1号14号楼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第一职业教育中心、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4民初8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长江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