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初635号
原告:英国****有限公司(UKATKINSURBANDEIGNLT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共和国伦敦PATMOREESTATE,摩根财团**,SW84J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楼****
法定代表人:*世其,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iv>
法定代表人:***,秘书长。
被告: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口四唯路**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吴都大道**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公司)、中国武汉工程设计产业联盟(以下简称武汉工程联盟)、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中信建筑总院)、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鄂州市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公司起诉请求:1.判定****公司获得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综合得分排名第一;2.判定****公司受***太公司(征集人)邀请要求完成了方案整合和深化工作,即就是事实上的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应征人,已经参与完成下一阶段的方案整合和深化工作;3.判定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标未获得政府备案等法定程序,只有2家设计单位参加投标,招标过程违法,赔偿投标人一切损失;4.判定***太公司非法代理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招标业务,违法招标承担赔偿责任,退回保证金10000元;5.判定支付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补偿费70万(部分设计费用10000元,保留今后继续追讨余额69万元的权力);6.判定支付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整合和深化工作规划设计费1720.5万部分设计费用10000元,保留今后继续追讨余额1719.5万的权力;7.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2017年9月受***太公司邀请组织实施完成了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中信建筑总院副院长***主持了会议。鄂州市管理中心主任**、武汉工程联盟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合格有效方案。二、2017年10月24日受***太公司(征集人)电子邮件邀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方案整合和深化工作并重新做一个方案。三、2017年12月1日在中信建筑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四唯路**中信建筑总院**向中信建筑总院联系人**提交了全部方案整合和深化工作设计成果。证据:1.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文件;2.方案整合和深化工作设计成果部分图纸;3.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方案部分图纸;4.2017年10月24日受被告人(征集人)电子邮件邀请函;5.专家评审意见。
赔偿计算依据一:《中国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考虑英国公司建筑设计收费,湖北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征集设计计费:概念规划范围总用地面积约74.7平方公里7470公顷。核心区:对核心区进行空间选址,规模2-3平方公里300公顷。概念规划费用7470公顷×0.15万/公顷=1120.5万,核心区详细规划费用300公顷×2万/公顷=600万,总费用1720.5万。赔偿计算依据二:住建部、工商总局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被告不明确原告中标身份,不签订深化修改委托合同,叫****公司多多做方案修改供自己参考引用,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公司系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本案诉讼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其系与***太公司等被告就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而招标投标的目的即最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本案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为涉外民事案件,非涉外商事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鉴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情形,故本院决定依据法定管辖标准审查判断本案管辖法院。****公司的诉讼请求数额为3万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查,被告,被告***太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街****楼****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本院决定依,本院决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太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晶
审判员*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