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0350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月苹,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滨,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