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3673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栖谷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花园水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