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八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9520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八支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甲5号。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十八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 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