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66号
申请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编号:757926286,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57926286X,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8室,手机号码:1339109****,电子邮箱:XX@qq.com。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申请人:上海奥汇置业有限公司,企业编号:MA1GX44MX,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X44MXG,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号4层JT1505室,联系电话:3388****,电子邮箱:1861388XXXX@qq.com。
法定代表人:万理。
申请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6,325.85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其名下相应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担保,为申请人上述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奥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6,325.85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其名下相应的财产(开户行、账号存款、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等详见“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居勇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俊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