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解民一初字第319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焦作市解放区户。
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焦西房管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焦作市解放区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志鹏,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焦作市解放区户。系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诉称,原告与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鉴定合同,原告的申请表上指明要鉴定五处地方,被告出具的鉴定报告只鉴定了一处,之后被告出具的解释性证明又少一枚公章(焦作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且鉴定报告中该公章出处至今不能确定。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鉴定费、复印费共591元;2、被告赔偿指定鉴定费用,金额待定;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收取了鉴定费500元,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是被告按相关规定做出,但原告未能满意。如果原告同意撤诉,被告同意退还鉴定费用。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应否退还原告鉴定费、复印费,如应退还,其数额为多少;2、被告应否承担原告今后的鉴定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房屋建筑咨询合同、鉴定报告、房屋建筑申请表、被告出具证明各1份;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鉴定关系;2、鉴定费发票1张、复印费票据5张,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鉴定费481元,原告支出复印费110元;3、照片5张、订货合同1份,证明原告房屋需要鉴定的部位。
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的鉴定费发票无异议,复印费与被告无关;证据3中的订货合同与被告无关,被告只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了鉴定。
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房管局下发的委托书,证明被告有鉴定资格;2、房屋鉴定申请表,证明图纸应由原告提供。
原告**新对被告焦作市墨臣房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均无异议,但图纸是需要从建委档案室复印的。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鉴定关系,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鉴定费481元,原告支出复印费11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中的照片证明原告房屋现状,本院予以采信。订货合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证据1能够证明被告具有鉴定资格,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能够证明原告申请鉴定的内容及房屋设计图纸应由原告提交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4年10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填写房屋鉴定申请表,委托被告对其所居住的坐落于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188号科艺家园18号楼的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具体申请鉴定内容为1、断筋造成房屋(圈梁、墙体等)损坏程度,2、断筋是否需要接上。2014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建筑技术咨询合同》,对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188号科艺家园18号楼6层的房屋安全性咨询,咨询费用为481元。2014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目的为可靠性鉴定。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情况为原告住房阳台顶面挑梁根部钢筋打断是否危害其房屋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根据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有关规定,原告房屋的单个构建安全性评级du级。处理建议为对损坏挑梁进行加固处理。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咨询费481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对于原告居住的住宅,被告的鉴定仅对危险构件进行鉴定,除鉴定报告显示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均不存在危险状况不在鉴定范围以内。后原告因被告鉴定报告未显示原告申请的“三组六孔”断筋五根是否影响房屋安全的鉴定结论,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有关规定,单个构建安全性评级du级,du级为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断筋造成房屋(圈梁、墙体等)损坏程度及断筋是否需要接上等问题签订《房屋建筑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
原告主张申请表上指明要鉴定五处地方,被告出具的鉴定报告只鉴定了一处。原告在《房屋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的目的、要求、范围、主要内容处填写的内容为:断筋造成房屋(圈梁、墙体等)损坏程度、及断筋是否需要接上。被告在鉴定情况中对阳台顶面挑梁根部钢筋打断是否危害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房屋的单个构件为du级,处理建议为对损坏的挑梁进行加固处理,且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出具证明载明原告委托鉴定的房屋除鉴定报告显示部位以外,其余部分均不存在危险状况,不在鉴定范围以内。对于原告要求的断筋是否影响安全的要求被告已经做出鉴定结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鉴定费、复印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本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对断筋造成房屋(圈梁、墙体等)损害程度,断筋是否需要接上进行再次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其申请鉴定断筋是否影响房屋安全,与被告是否违约无关联性。且原告要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以房屋面积为计费标准,且与被告的鉴定收费相近的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指定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应
审判员*娟
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