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执保158号
申请人: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从建升,负责人。
被执行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生效的(2020)鲁1426民初75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南浆水泉路支行的账户存款133759.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成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