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7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从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1426民初751号民事裁定,对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