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6民初751号
申请人: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从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力升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申请人德州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