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凤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321民初14号
原告: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10幢103-17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HU13W。
投资人:朱显忠,该事务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327410976G(1-1)。
法定代表人:丁秋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泉任,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长明,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凤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裕园大夏1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34751604N。
法定代表人:杨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罡说事务所)与被告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棕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长沙凤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凤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罡说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传禄、被告桂林棕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泉任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罡说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报酬2193600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以21936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甲方(被告)委托乙方(原告)承担该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乙方负责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等相关的设计及配套服务工作。第2.2.1条规划设计部分设计费7.8万元;第2.2.2条建筑设计部分453.9万元,总计合同报酬461.7万元。第3条约定各阶段设计工作内容及成果:3.1规划设计部分阶段成果一一详细规划;3.2建筑设计部分阶段成果——平面方案初稿、报建方案文本、建筑扩初、建筑施工图。第5.4.2条约定: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甲方要求设计人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前应对乙方提交的上一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确认文件,当甲方没有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书面确认,而要求乙方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时,则视为甲方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内容的确认。第7.4条:甲方按本合同第9条“设计及服务费支付”履行付款义务。第9.1条设计及服务总酬金:4617000元。第9.2.1条约定规划设计部分(一)设计费用7.8万元:第一次付费50%,3.9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50%,3.9万,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9.2.2条约定建筑设计费用453.9万元:第一次付费20%,90.78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20%,90.78万元,概念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7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15%,68.085万元,全部单体报建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住建局审批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158.865万元,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式提交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取得审查合格报告书后7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10%,45.39万元,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第12.2条合同生效后,甲方非本合同约定条件或法律规定条件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除乙方不退还相应定金外,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阶段及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含定金)。第12.5条如甲方无法按期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超出7日,甲方需支付相应所欠的逾期罚金,每日支付的逾期罚金以所欠款为基数按照1‰计算,相应工期甲方逾期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部分设计费30%的违约金(含每日1%的逾期罚金)。2019年2月15日,双方同时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第3.1条约定规划设计部分阶段成果为总体规划。第5.4.2条约定: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甲方要求设计人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前应对乙方提交的上一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确认文件,当甲方没有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书面确认,而要求乙方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时,则视为甲方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内容的确认。第7.4条:甲方按本合同第9条“设计及服务费支付”履行付款义务。第9.1条设计及服务总酬金:300000元。第9.2.1条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50%,15万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50%,15万元,甲方确认总体规划后7日内支付。第12.5条如甲方无法按期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超出7日,甲方需支付相应所欠费用的逾期罚金,每日支付的逾期罚金以所欠款为基数按照1‰计算,相应工期顺延。甲方逾期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相应部分设计费30%的违约金(含每日1%的逾期罚金)。2019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履行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1-1地块待启区即《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的基础上,为了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深入设计,解决施工图设计资质问题等原因,与案外人长沙凤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第2.3条约定乙方(原告)设计工作内容:概念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第2.4条约定丙方(长沙风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工作内容: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第5条约定丙方的设计费用及支付进度:丙方设计费900000元。第52条约定进度款项由丙方独立申请,甲方审批后向丙方支付进度款项。第7.2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1‰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解除主合同及本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应部分设计费30%的违约金。第8.1条甲方暂停业务超过3个月或中止实施本项目时,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于此情形,甲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各方停止或提前终止实施本设计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并在通知发出后7天内按设计各方的工作量及对应阶段支付和结算费用。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03、《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总体概念规划(初稿)》201903、《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05、《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二期“地块3”村落改造概念规划设计》201905。原告将上述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原告为完成项目,多次以电子邮件发送设计成果。被告除支付首期20万元,再无后续付款。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项目设计事宜,并多次汇报成果,按照约定和项目需要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被告收到原告设计成果后并未提出异议。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拖欠《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00)第一次付费及第二次付费共计189.36万元;《规划建筑设计合同》(编号:SQL-Ⅱ-2-2019-001)第一次付费及第二次付费共计30万元;《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第一次付费及第二次付费共计20万元等共计219.36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是均未能获得付款。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成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享有收取合同价款的权利。被告需要支付已经完成工作量的合同报酬,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被告现在以项目暂停为由拒付已完成工作量的进度款,缺乏依据,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惩罚性违约金。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及负担的违约金。
被告辩称,原告之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案涉的设计合同,应全部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之诉,没有法律依据。建筑活动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故从事包含建设工程设计等建筑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由此可见,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从事建筑活动,这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1、本案原告是一家从事设计咨询的单位,不具备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法定资质,对此,在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第二条2.5(P5)、《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Ⅱ-2-2019-001,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第二条2.5(P4)对原告方无建筑设计资质的事实均予以了确认。由于原告不具备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法定资质,其与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上述两份《规划建筑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原告、被告与长沙凤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的《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以下简称《三方补充协议》)以及原告与凤凰公司于2019年3月签订的《合作任务划分协议》,不因凤凰公司具有建筑设计资质而有效,即案涉《三方补充协议》、《合作任务划分协议》同样属无效协议: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案涉《三方补充协议》,实质上为无建筑设计资质的原告与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凤凰公司组成联合设计体作为共同承包方与被告就案涉建筑设计工程签订的一份建筑设计合同。由于原告无建筑设计资质,依法不能承揽建筑设计工程,故此,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与凤凰公司组成的联合设计体,不具备签约《建筑设计合同》的承包方主体资格,不能承揽建筑设计工程。作为建筑设计合同承包方无论是独立承包单位,还是作为联合设计体的组成承包单位,均必须具备建筑设计的法定资质。故此,《三方补充协议》、《合作任务划分协议》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二,从《三方协议》、《合作任务划分协议》的内容而言,《三方补充协议》第二条2.3乙方设计工作内容(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主合同为准),2.3.1概念设计阶段:完成本阶段的设计工作。2.3.2方案设计阶段:完成本阶段的设计工作。2.3.3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建筑方案向丙方详细交底。(P3)第四条乙、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乙方须提交的成果以甲、乙双方主合同为准):4.1概念设计成果;4.2方案设计成果;4.3初步设计成果;4.4施工图设计成果。(P5)第五条丙方的设计费估算90万元,...甲方审批后由甲方向丙方支付进度款项...甲方按本合同直接向丙方支付的款项甲方分别在乙方签订的主合同中乙方进度款中扣除。(P5-6)《合作任务划分协议》约定:本协议为《阳朔·兴坪体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设计合同》的附件,目的为明确乙方与丙方对该设计的工作分工:本项目甲方确定由乙方所做的设计方案计划实施,由乙方和丙方合作完成本工程的后续设计工作。…合作双方,有关建筑专业的方案性调整,应以乙方为建筑方案的设计主导,丙方进行配合。(P12)案涉合同总价款为491.7万元,凤凰公司所占90万元,原告所占401.7万元,无论从合同工作内容约定,还是从合同款项分配均体现了无资质的原告占主导,有资质的凤凰公司为协助配合。这是典型的无资质单位借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之名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性规定,所签案涉合同,当然无效。其三、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的客观事实而言,凤凰公司自始至今未到过被告项目现场,也没有向被告提出过任何设计建议,更没有向被告提交过任何的设计资料。这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允许无资质的单位以其名义承揽设计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性规定,所签案涉合同,当然无效。3、故此,双方于2019年2月25日签订的两份《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因《三方补充协议》、《合作任务划分协议》无效,仍然无效。4、《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Ⅱ-2-2019-001(补一),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双方均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具备基本的合同生效要件,为无效合同,对双方没有任何拘束力。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所有诉求请求。二、原告之诉没有事实依据。1、合同签订至2020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阳朔·兴坪体闲养生度假区(二期)规划建筑设计终止告知函》(以下简称《终止告知函》)之日,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设计成果,更没有确认过原告提交的任何设计成果。(1)从庭审中被告提交的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联系函可证实:原告方的工作基本停留在资料收集甚至更多在催付款上。20190409、20190411(修改)原告向被告发送的二期用地调整方案三张附图仅仅是三张简单的方案建议图,该附图的底图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原告仅仅是在被告提供的底图上标注了若干序号,在底图旁提出了几条建议。被告认为,前述二期用地调整方案三张附图,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被告也没有对其进行过确认。(2)原告在诉状中诉称的向被告交付的设计成果(见诉状P3第二段),被告并没有收到,更没有确认,是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于2021年1月6日领取诉讼文书材料才看到的。在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发出《终止告知函》后,原告曾于2020年8月9日向被告的设计总监黄某发送了两份电子邮件—《20190510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方案》、《20190510阳朔三千漓二期概念规划》,通过庭审可知,该两份电子邮件实际就是原告诉称的设计成果。但该两份邮件是原告加密资料,被告不知其密码,至今仍无法打开。被告认为,该原告以加密方式发送的电子邮件,被告实际没有收到,当时没有确认,事后也没有追认,应视为原告并没有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2、原告诉称的所谓的设计成果实质尚属于规划设计部分(一)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前期阶段,还未进入建筑设计部分(方案及施工图)阶段。根据案涉《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第2.2.1(P3),9.2.1支付进度表(P10)的约定,原告诉称的所谓的设计成果,并未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被告按“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的约定也仅仅是达到履行第一次付费即支付3.9万元的义务。而合同9.2.2建筑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约定“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一次付费90.78万元,“概念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90.78万元,在备注栏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本设计部分第一次费用的相应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费用的相应发票后,合同即生效”。据此约定,由于本案甲方即被告并未向乙方即原告支付90.78万元,故此关于9.2.2建筑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约定尚未生效,对被告没有约束力,且原告提交的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前期资料,不是概念方案成果,被告并未书面确认,其诉请支付90.78+90.78万元,根本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其该项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同样,《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Ⅱ-2-2019-001,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9.2.1支付进度表(P10)约定“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一次付费15万元,“甲方确认总体规划七日内”,第二次付费15万元,在备注栏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向甲方提供本设计部分第一次费用的相应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次费用的相应发票后,合同即生效”。据此约定,由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第一次费用15万元,合同尚未生效,对被告没有拘束力,被告没有收到总体规划,更无从确认总体规划,还未达到第二次费用约定的条件,其诉请支付15+15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三方补充协议》5.2丙方设计费的支付进度表(P6)约定,“乙方概念成果正式提交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七日内”第一次付费18万元,“本工程的进度款项申请由丙方独立申请,甲方审批后由甲方向丙方支付进度款”。根据前述约定,该18万元的款项,应由凤凰公司在原告将概念成果正式提交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七日内向被告主张,原告无主张该款项的主体资格,且原告没有向被告提交概念成果,被告没有确认过概念成果,该款项还没具备支付条件。因此,其诉请支付18万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询证函》,仅为被告为配合审计而向原告发出的询证信函,并不等同于被告认可尚欠原告746800元的工程款,也并不等同于被告同意支付该款项的意思表示。《询证函》中明确写明“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原告也于2019年9月12日在《询证函》“结论”栏中明确写到“信息不符。”由此可见,原告也不认可《询证函》中的应付账款金额。故此认为,本案被告是否还欠原告工程款,还欠多少工程款,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等等,应结合案涉合同有无法律效力、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原告与被告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确认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故此,《询证函》并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有效依据。三、原告应向被告返还20万元。案涉合同无效。但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而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设计成果。原告明知其没有建筑设计资质而承揽案涉设计业务,具有主要过错;被告知道原告没有建筑设计资质而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亦具有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对原告收取的20万元,依法应予以返还。原告为此付出了差旅费、进行了一定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成本,该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一份回避函,内容为:1、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诉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的合同是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第三人在收悉贵法院的资料之前没有见到过,与原告或被告也没有任何权利或义务的纠纷。其双方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第三人均不知情,与第三人也无关联。2、第三人于2019年3月与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签订的《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以下简称三方补充协议)的第二条2.4丙方设计工作内容。2.4.1初步设计阶段:1、完成建筑、结构、设备、电气专业的初步设计工作(包括管网设计),完成经济概算设计工作;2、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2.4.2施工图设计阶段:1、承担建筑、结构、设备等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2、根据乙方针对功能布局和造型设计的相关施工图纸审核意见,进行图纸修改,最终完成施工图;3、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图报审工作。2.4.3施工阶段: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参加重要的工地例会,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到达现场配合施工工作,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甲方咨询的技术问题,协助甲方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审核并确认材料样品及样板。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遇到重大变更问题时,应在乙方和丙方共同的确认前提下完成变更内容。到目前为止,第三人没有收到原告或被告关于(三方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任何设计任务和任何设计条件图,第三人并没有开始关于(三方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任何设计工作,也没有收到关于(三方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任何设计费用。第三人在关于(三方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直还没有开始履行。3、到2021年3月26日为止,第三人与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之事。4、第三人现已经改制,正在清理所有没有启动的合同。对于没有启动的合同,公司会统一发出合同终止函。关于(三方补充协议),公司也会发出合同终止函。5、在上述《合同纠纷案》中,由于第三人不是原告方、也不是被告方、同时也不是证人方,因此第三人申请回避参加本纠纷案。
原告罡说事务所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原件已退回)、《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原件已退回)、《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原件已退回)、《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补一,含朱显刚与被告叶某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拟证明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
2、电子邮件20190404及附件打印件,拟证明(二期)拿地方案及(一期)1-1待启区建筑概念方案汇报会议纪要+所需业主提供材料清单。
3、电子邮件20190409及附件打印件,拟证明二期用地方案A-B-C成果发送给被告。
4、电子邮件20190411及附件打印件,拟证明二期用地调整之后的方案A-B-C成果发送给被告。
5、电子邮件20190716及附件打印件,拟证明前期工作说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6、一期地块第一次付费请款函复印件及11张发票复印件、二期地块第一次付费请款函复印件及2张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经开具了发票,并通知被告付费。
7、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二期“地块3”村落改造概念规划设计、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总体概念规划(初稿)、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3)、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5)。依次拟证明原告完成阳朔三千漓二期“地块3”村落改造概念规划设计,是合同四设计文本;证明原告完成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总体概念规划设计,是合同二设计文本;证明原告完成阳朔三千漓一期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是合同一、三设计文本;证明原告根据被告的意思对阳朔三千漓一期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3)修改完毕,是合同一、三设计文本。同时证明,从设计文本来看,原告所从事的活动来看,并非建筑法所调整的建筑活动而是项目前期立项阶段,于合同中约定的报建阶段相符,此过程为合同建筑的立项审批前置阶段,目的是帮助委托人获取项目的立项和行政许可,并非进驻建筑活动,整个阶段均属于建筑创意阶段,随着项目的行政审批许可通过,才进入建筑活动需要相应资质,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有多起仲裁、判决案件均是做为合同有效处理,唯一一起无效案件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重新认定为有效合同。
8、询证函(原件已退回),拟证明:被告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原告公司发函确认所欠工程款746800元,已支付工程款20万元,并要求原告对上述金额信息确认,原告认为拖欠金额统计有误,应按照原告起诉金额进行结算,但是不能否认被告自认746800元欠款的事实。
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被告是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丁秋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董事长。
2、《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SQL-I-2-2019-008,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复印件)【(合同编号:SQL-Ⅱ-2-2019-001,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复印件【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合作任务划分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案涉的四份合同,应全部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之诉没有法律依据。从第一份合同第四页2.3工作内容的约定了乙方负责该项目详细规划,第五页第三条约定了3.1修建性详细规划,3.2建筑性规划成果,第三页2.21规划设计部分,与2.22建筑设计部分,其中规划设计部分指的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约定的费用仅仅为7.8万元,无论是修建性详细规划还是建设性施工图总包都必须受建筑法和行政法规的约束。第二份合同第四页2.3约定了乙方工作内容,乙方从事该项目总体规划相关的设计及配套服务工作,由此可看出乙方必须具备建筑设计资质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一份合同的十一页9.9.2,建筑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表备注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应发票,合同即生效,从备注可看出双方所约定,建筑设计部分的生效要件是甲方要向乙方支付第一次设计费用,如没有支付本合同不生效,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98.7万元,并没有生效,不生效的合同对双方是没有拘束力的。同样的在第二份合同第十页9.2.1支付进度表备注栏也约定了,合同生效首要条件,被告没有向其支付第一次费用该合同也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对双方没有拘束力。在第一份合同第七页5.4.2特别约定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甲方要求设计人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前应对乙方提交的上一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确认文件,当甲方没有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书面确认而要求乙方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时责视为甲方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内容的确认。该条明确约定了对于方案的设计成果要以甲方确认的方式来进行,而本案中被告既没有收到原告的设计成果,更没有确认原告的设计成果,其要求支付报酬没有事实依据。在第二份合同里对于关于确认的事项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3、《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设计暂缓告知函》复印件、《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规划建筑设计终止告知函》复印件、朱显刚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页打印件、朱显刚与叶某的微信聊条记录10页打印件、朱显刚于20200809向黄某电子邮箱786×××@qq.com发送电子文档资料记录打印件、两份“文件20190510阳朔三千...df”加密截图打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原告发出设计暂缓告知函,因被告向原告申请提交相关汇报资料,原告拒绝提供,从合同签订至2020年7月28日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设计成果,双方的信任基础缺失,配合已造成严重障碍等原因,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原告发出设计终止告知函;原告负责人朱显刚没有通过微信向被告指定的合同代表叶某以及被告的设计总监黄某发送过任何设计成果,被告没有确认过原告的任何设计成果;在被告于2020年7月28日发出《终止告知函》后,原告于2020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发送到被告设计总监黄某的电子邮箱,该两份资料是原告加密资料,被告不知其密码,至今仍无法打开。
4、原告20190404发送邮件附件《联系函》及《会议纪要》打印件、原告20190409发送邮件附件《联系函》打印件、原告20190716发送邮件附件《联系函》打印件、原告20190729发送邮件附件《联系函》打印件、原告20200113发送邮件附件《联系函》打印件、原告20200809发送邮件附件《联系函》及规划即规划建筑设计封面目录打印件,拟证明从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联系函内容证实,乙方的工作基本停留在资料收集甚至更多在催付款上,除20190409向被告发送的二期用地调整方案三张附图与履行合同专业设计有一定关系外(未经被告确认),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设计成果,原告之诉没有事实依据。
5、桂林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于2019年4月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20万元,原告应依法予以返还。
6、被告员工叶某证言,拟证明作为被告方代表之一,一直与朱显刚技术业务对接,律师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7、被告员工黄某证言,拟证明被告与原告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本人涉及了说明函、暂停函、终止函。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由于原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筑资质,不能承揽建筑设计业务,所以该三份合同为无效合同,另外从双方在合同里面所约定的乙方的工作内容,《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3-4页中看出原告要从事项目工作中,必须要具备建筑设计资质,同时,凤凰公司虽然有建筑设计资质,但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无效;对《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补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没有盖章没有签字;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对电子邮件20190404的真实性认可,其中邮件包含一份会议纪要,记录原告与被告方管理人,对于二期建设地块的拿地方案等内容,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仅仅是对会议的记录和简要概括归纳而已,对电子邮件20190404联系函真实性予以认可,函件中是有关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的内容,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对电子邮件20190409的真实性认可,其中的有一份联系函真实性认可,但是从内容看出只是涉及方案的讨论稿,并不是设计成果,该讨论稿并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对文档中的附件一、二、三是A-B-C三个方案的讨论稿,ABC附件里的底图都是被告提供给原告底图,原告只是在底图上标注了些序号,在底图旁边附注了简单的调整建议,说明该份邮件发送的仅仅是停留在讨论阶段的资料并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对电子邮件20190411的真实性认可,邮件的附件是有关20190409的调整图,也就是原告在20190409发给被告的ABC三份附图的基础上,简单的做了调整、修改,该附件的底图是被告提供的该三份附图,也是方案性的讨论稿,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而且该讨论稿也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从邮件的附件看出原告所付出的智力成本是微乎其微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对电子邮件20190716的真实性认可,附件是一份联系函,联系函内容仅仅是原告向被告工作内容汇报,并不是原告的设计成果,而且从工作内容汇报材料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并没有向被告提交过相关的设计成果,其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由于都是复印件对于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实原告送达给了被告,没有送达凭证,对发票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案涉合同无效,由于原告并没有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所以无权收取相关设计费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首先在领取本案诉讼文书前被告从未收到、看到过这几份设计资料,原告从没有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被告发送过这四份设计资料,被告是在领取诉讼文书时才看到,被告向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发出终止告知函已经有很长时间,这会不会是原告为了获取报酬,在合同终止后,原告拼凑的设计?所以被告不认可这几份设计,更不认可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概念还是设计阶段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具有连贯性的,而且原告也说了该设计是为了行政许可审批前期要做的工作,应该受到相关行政法规的调整,原告想以偷梁换柱的形式来承揽业务的合法性不能成立,另外从这几本所谓的设计成果内容看出根本达不到专业的设计水平,很多图画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其设计图是原告拼凑而来,不应得到支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内容不认可,该函件仅仅是被告为了配合审计的需要向原告发出的一份函件,而且原告也签字确认信息不符,也就是说原告也不认可列表里面的金额,询证函第二点特别注明,并非催款结算不能作为原告主张被告还欠其工程款的凭证,另外第一项表中所列的金额是依据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的款项金额来写的,到底被告是不是应该向原告支付询证函里所列的款项还要结合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履约的程度如何,等等程度而定,本案中,涉案的合同是无效的,原告也没有向被告交付过任何设计成果,询证函中所列的款项没有支付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函件仅仅是询证函而非结算函,不能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有效凭证。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所主张的合同无效不认可,合同的有效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而并非规定在合同中,且三方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涉及到资质的设计部分交由第三方负责,被告是盖章认可的。关于备注栏第一笔费用的支付作为生效的条件,原告并不认可被告的主张,首先,被告属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一方,基于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恶意阻碍生效条件的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其次,从微信聊天来看被告仍需要原告提供对控规的意见,属于履行合同内容的范畴,并非基于合同未生效,最后从两份告知函来看双方均同意合同是正式生效且已经得到履行的,告知函终止合同及终止的理由均是以合同生效为基础进行处理的,除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外,被告均未提出异议。对合同5.4.2条的约定,是为了督促双方对设计成果及时有效的进行确认,其目的不在于阻止项目的进展,原告的主张付款阶段是涉及到合同签订的七日内首付款以及第一阶段设计成果的进度款,所以不存在下一阶段工作成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对《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设计暂缓告知函》复印件、《关于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规划建筑设计终止告知函》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确实收到过,2020年8月6日收到终止告知函,原告对二份告知函内容及依据均不认可,且在收到告知函之前原告已经履行完毕相应阶段的主要工作,并向被告做了汇报,根据第一份合同2019-008号合同,9.2.4条若项目停滞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规定,至今原告都未收到项目停滞时间的起始点和终点,也未对停滞原因,暂停原因作出说明,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工作混乱,被告的通知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甲方也即被告应按已完成的工作对应设计阶段支付相应阶段全额,原告至今未收到上述款项,终止告知函在未提及原因解除依据,依据的主要条款等情况下终止合同于双方约定不一致,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未按照四份合同支付签订后的首付款是导致原告顺延提交设计成果的主要原因,被告在未履行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拒绝履行后履行的义务,原告对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对朱显刚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2页打印件、朱显刚与叶某的微信聊条记录10页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通过阅读黄某发送的文字来看,只是想了解一下概念规划对控规的意见,并非是所取于概念性规划文本,且被告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也有权拒绝提交成果,但是叶某并没有要求原告提交设计成果;对朱显刚于20200809向黄某电子邮箱786×××@qq.com发送电子文档资料记录打印件、两份“文件20190510阳朔三千...df”加密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证实原告确实向被告发送过一期规划建筑概念设计方案,文件大小19.8M,二期概念规划,文件大小16.8M,显示为确定密码才能打开,根据008合同2.3条倒数第三句,如服务因此而终止乙方应获得在终止日期之前工作对应阶段的工作量的相应报酬,相应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原告根据该条款在未收到被告付款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而对被告的阅读权限作出限制,同时通知被告,原告已完成相应的工作成果。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联系函的标注日期及内容来看,属于双方正常的合同履行沟通,从2019年7月16日的联系函之后均有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原告也未声明通过联系函的方式交付成果,对于第四组证据联系函的设计真实性认可,目的是告知被告原告已经完成相应文本的设计,并未交付的原因是因为联系函所主张的合同款未得到支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组证据抗辩主张的20万元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认可证人部分内容,但是对律师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无关联。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除了说明函之外,暂停函、终止函没有异议。
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作如下认定: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对《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补一),被告不予认可,且没有双方的盖章,本院不予采信;对朱显刚与被告叶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4、5,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8可知,对涉及编号为14033557、14033558、14033560、14033561、14033562、14033563、14033564、14033565、14033566、14033567、14033569的发票复印件真实性予以采信,该组其他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4、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能够证实原告制作了四本设计文本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5、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6、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原告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7、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7,对原告认可的部分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明内容,因证人叶某、黄某系被告的员工,属于有利害关系的证词,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于2019年11月6日将公司原名称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乙方,罡说事务所)与被告(甲方,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2.1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2.2.1规划设计部分(一)估算设计费7.8万元。2.2.2建筑设计部分(方案及施工图)估算设计费合计453.90万元。2.3工作内容,乙方负责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等相关的设计及配套服务工作(略)。2.5乙方为方案设计咨询公司,无建设部规定的设计资质。项目由乙方总包,前期创意设计以外,所有需要报审的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设计),均需乙方与具有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联合设计。乙方提供合作的拟作为联合设计体的具有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需经甲方考察确认后,另行签署三方协议确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价格内,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及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联合体的施工图设计成果需由乙方负责人确认签发,签发形式为图纸附函,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工作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设计及服务质量5.4.2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甲方要求设计人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前应对乙方提交的上一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确认文件,当甲方没有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书面确认,而要求乙方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时,则视为甲方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内容的确认。第九条工程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9.1设计及服务总酬金:本次合同暂定总设计费(含税价格)为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柒仟元整(¥4617000.00)。9.2.1规划设计部分(一)设计费用(小计:7.80万元)支付进度表:第一次付费,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3.9万元;第二次付费,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七日内付3.9万元。9.2.2建筑设计费用(小计:453.90万元)支付进度表:第一次付费90.78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90.78万元,概念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七日内;第三次付费68.085万元,全部单体报建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住建局审批通过后七日内;第四次付费158.865万元,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式提交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取得审查合格报告书后七日内;第五次付费45.39万元,现场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5如甲方确有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各阶段设计费(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超出七日,甲方需支付相应所欠费用的逾期罚金,每日支付的逾期罚金以所欠款为基数按照1‰计算,相应工期顺延。甲方逾期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相应部分设计费30%的违约金(含每日1%的逾期罚金)。合同还就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盖章,被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盖章。
原告(乙方,罡说事务所)与被告(甲方,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工作,经双方公平、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2.1工程名称: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2.2设计价格:总体规划,估算设计费30万元。2.3工作内容:乙方负责该项目总体规划相关的设计及配套服务工作(略)。2.5乙方为方案设计咨询公司,无建设部规定的设计资质。项目由乙方总包,前期创意设计以外,所有需要报审的设计图纸(包括施工图设计),均需乙方与具有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联合设计。乙方提供合作的拟作为联合设计体的具有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需经甲方考察确认后,另行签署三方协议确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价格内,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及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联合体的施工图设计成果需由乙方负责人确认签发,签发形式为图纸附函,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工作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设计及服务质量5.4.2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甲方要求设计人进行下一阶段设计前应对乙方提交的上一阶段设计工作进行确认,并提供书面确认文件,当甲方没有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进行书面确认,而要求乙方进行下一阶段的工作时,则视为甲方对乙方上一阶段工作内容的确认。第九条工程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9.1设计及服务总酬金:本次合同暂定总设计费(含税价格)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9.2设计费用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15万元,甲方确认总体规划后七日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5如甲方确有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各阶段设计费(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超出七日,甲方需支付相应所欠费用的逾期罚金,每日支付的逾期罚金以所欠款为基数按照1‰计算,相应工期顺延。甲方逾期支付相应阶段设计费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相应部分设计费30%的违约金(含每日1%的逾期罚金)。合同还就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盖章,被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盖章。
原告(乙方,罡说事务所)与被告(甲方,桂林棕榈仟坤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丙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丙方承担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丙方是具有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其他法律责任以双方于2019年2月15日签订的编号:SQL-I-2-2019-008设计合同(主合同)约定为准,丙方须在本合同工作范围内遵守乙方根据主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合同为约定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以及乙方和丙方的工作分工,丙方的设计范围和内容,但如违反本合同,乙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本合同中丙方设计工作的业务范围及内容如下。2.4丙方设计工作内容。2.4.1初步设计阶段:1、完成建筑、结构、设备、电气专业的初步设计工作(包括管网设计),完成经济概算设计工作。2、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2.4.2施工图设计阶段:1、承担建筑、结构、设备等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2、根据乙方针对功能布局和造型设计的相关施工图纸审核意见,进行图纸修改,最终完成施工图。3、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图报审工作。2.4.3施工阶段: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参加重要的工地例会,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到达现场配合施工工作,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甲方咨询的技术问题,协助甲方办理各种报批手续。审核并确认材料样品及样板。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遇到重大变更问题时,应在乙方和丙方共同的确认前提下完成变更内容。2.5具体详细工作划分情况,详见设计任务书。第四条乙、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乙方须提交的成果以甲、乙双方主合同为准):4.1概念设计成果;4.2方案设计成果;4.3初步设计成果;4.4施工图设计成果。第五条丙方的设计费及支付进度5.1本项目中丙方设计费固定单价为:30元/平方米,估算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估算丙方总设计费为900000元.即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合同估算丙方总设计费只作为合同签订后丙方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丙方总设计费结算金额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实际面积乘以设计费单价计算核定。5.2丙方设计费的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18.00万元,乙方概念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七日内;第二次付费18.00万元,全部单体报建方案成果正式提交并经住建局审批通过后七日内;第三次付费45.00万元,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式提交并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取得审查合格报告书后七日内;第四次付费余款,双方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总建筑面积进行设计费结算,根据结算总额扣除己付进度款即为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设计单位盖章前支付完毕所有设计费。本工程的进度款项申请由丙方独立申请,甲方审批后由甲方向丙方支付进度款项,丙方在收取进度款时应提前向甲方提交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视为违约。本工程丙方的进度款,分别包含在甲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乙方各阶段的进度款内,具体对应的阶段以上表“付费时间”约定的阶段为准,甲方按本合同直接向丙方支付的款项,甲方分别在乙方签订的主合同中乙方进度款中扣除。第六条三方责任6.2.1凡是本合同中涉及乙方的条款视为主合同的条款补充。6.2.2丙方未完成相应阶段工作时,乙方相应阶段工作也视为尚未完成,无权取得相应阶段全部设计费。合同还就三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盖章,被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盖章,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作为丙方在合同上盖章。同时,原告(乙方,罡说事务所)与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丙方)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合作任务划分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为《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设计合同》的附件,目的为明确乙方与丙方对该设计的工作分工:本项目甲方确定由乙方所做的设计方案计划实施,由乙方和丙方合作完成本工程的后续设计工作。第一条合作设计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就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项目,乙方和丙方一同与甲方签订了合同,乙方和丙方为本项目的合作方,合作设计内容为本项目整体建筑的工程设计,主要为初步设计、施工图及施工配合。乙方和丙方对于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设计协议按合同遵守、履行。合作双方,有关建筑专业的方案性调整,应以乙方为建筑方案的设计主导,丙方进行配合。在要求合理的前提下,当丙方接收到的指令性要求出现了甲方与乙方不一致的情形时,甲方拥有决定权,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第二条合作设计的任务划分。2.3乙方设计工作内容:2.3.1概念设计阶段:完成整体建筑的概念设计。2.3.2方案设计阶段:完成建筑方案的设计工作。2.3.3初步设计阶段:1、完成建筑方案向丙方详细交底;2、完成建筑专业初步设计工作;3、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的初设评审。2.3.4施工图设计阶段:与丙方紧密配合,完成项目方案设计意图的完整表达,重点审核立面设计相关实现度。2.4丙方设计工作内容:2.4.1方案设计阶段:1、报审阶段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撑并配合甲方完成方案报审工作。2.4.2初步设计阶段:1、对乙方建筑方案提出法规、规范的修改意见;2、完成建筑、结构、设备、电气专业的初步设计工作(包括管网设计),完成经济概算设计;3、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的初设评审。2.4.3施工图设计阶段:1、承担建筑、结构、设备等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2、根据乙方针对功能布局和造型设计的相关施工图纸审核意见,进行图纸修改,最终完成施工图。3、配合甲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图报审工作。第三条1、乙方、丙方严格履行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本合作协议中有关设计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事项;2、乙方、丙方作为设计合作方,应全力配合,共同配合完成本项目设计内容。协议还就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盖章,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作为丙方在协议上盖章。
另查明在本案涉案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4月3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预付款,原告与被告未有任何结算,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报酬及逾期违约金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建设工程设计,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涉案合同效力问题。二、原告是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报酬2193600元及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
一、本案涉案合同效力问题。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项目总体规划设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和第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才能从事相应设计业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约定被告负责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等相关的设计及配套服务工作,以及原告与被告签订《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I-2-2019-001),约定被告负责该项目总体规划相关的设计及配套服务工作,但原告没有建设工程相关设计资质,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述两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原告提出原、被告合同属于建设项目初期阶段,原告的设计不涉及到具体的施工,进行的是项目概念设计,不需要资质的主张,因建设工程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流程环环相扣,前一阶段的成果是后一阶段的基础,且《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还约定了建筑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总包等相关的设计,因此其诉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同时,约定《规划建筑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QL-I-2-2019-008)为主合同,第三人须在本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工作范围内遵守原告根据主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原告和第三人承担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如违反本合同原告及第三人共同向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由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作任务划分协议》约定工作分工,三方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实际原告与第三人系合作关系并对被告承担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结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QL-I-2-2019-008,补一),约定原告及第三人为被告提供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但原告没有建设工程相关设计资质,第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有建设工程相关设计资质,因此,上述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退一步说,如第三人有建设工程相关设计资质,但该合同中原告与第三人系合作关系,共同承担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一期)1-1地块待启区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原告与第三人是合作的联营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所以,即使是原告与第三人系合作关系,涉案的《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也是无效合同,因为合作联营是以低资质的作为合作联营体的资质,即原告与第三人这个合作联营体不具备建设工程相关设计资质。原告提出原、被告合同属于建设项目初期阶段,原告的设计不涉及到具体的施工,进行的是项目概念设计,不需要资质的主张,因建设工程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流程环环相扣,前一阶段的成果是后一阶段的基础,且该合同约定的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因此其诉称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建筑设计合同(三方补充协议)》无效,对基于该合同而订立的《合作任务划分协议》亦应无效。
二、原告是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关于原告通过电子邮件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7月16日向被告员工丁旭宏、黄某发送会议纪要、联系函(需业主提供资料清单)、联系函(与二期已通过审批用地相关的调整和安置区位置建议,并附ABC三个方案以供讨论)等附件,其发送的邮件所含的附件所涉及的内容只停留在项目讨论阶段、建议阶段以及汇报相应的内容阶段等,且也没有得到被告的书面确认,被告亦不认可上述邮件向其交付了设计成果,因此,原告所诉通过上述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部分设计成果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同时,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3)文本、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一期待启区1-1地块规划及建筑概念设计(2019.5)文本、阳朔·兴坪休闲养生度假区(二期)总体概念规划(初稿)文本、中国桂林·阳朔三千漓二期“地块3”村落改造概念规划设计文本,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交付,仅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保护性手段(设置阅读密码权限)通知被告已经完成部分相关设计成果,并且在原告起诉后由本院向被告送达的了上述四本设计文本,被告也辩称从未收到过上述四本设计文本,因此,上述四本设计文本的成果未向被告交付。
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报酬2193600元及违约金,是否合法有据。因本案的涉案合同均系无效合同,关于设计费、违约金等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且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至于原告提供的询证函,只是用于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单,且原告在询证函的下方书写“信息不符,请见附件”等字样并盖公章,因此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以及追究缔约过失等方面的后续问题,权利人可依据相关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第三人长沙凤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第三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349元,由原告上海罡说设计咨询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4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枫枫
人民陪审员  胡七五
人民陪审员  徐传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欧 璇
代书 记员  周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