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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648号
原告:***,女,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告:浙江九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22号9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7109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九合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