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翰格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3740号
原告:深圳市翰格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六号上步工贸大厦南座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87388H。
法定代表人:赵淑芬。
委托代理人:周庆,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中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花样年福年广场B4栋426-4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74XC。
法定代表人:严阵。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翰格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翰格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8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璇  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小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