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29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中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市花路花样年福年广场B4栋426-4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74X。
法定代表人严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中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6]63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法院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6]637号仲裁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