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民二申字第007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维,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院员工,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倪伟成,男,该院员工,住西安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东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吴强
代理审判员逄东
代理审判员张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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