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02民初6952号
原告: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薛永武,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涛,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设计院)与被告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豪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卓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土木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土木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文豪公司向原告土木设计院支付设计费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开发的渭南市文豪国际中心商业室内装饰设计工作,设计费10万元,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费用3万元,施工图纸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下剩的7万元。被告仅支付第一笔设计费30000元,剩余70000元未支付。2019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贵单位设计费,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费用。2020年3月24日被告单方制作并向原告邮寄一份《情况说明》,承诺在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70000元设计费,但原告对该付款期限不予认可。
被告文豪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土木设计院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款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
2.承诺书,用于证明被告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欠设计费。
3.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被告再次承诺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被告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土木设计院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土木设计院主张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土木设计院与被告文豪公司自愿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文豪公司分别在2019年11月22日和2020年3月24日向原告土木设计院出具《承诺书》、《情况说明》,认可其下欠原告土木设计院设计费70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文豪公司未提出其他抗辩意见,故原告土木设计院请求被告文豪公司支付设计费70000元之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渭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卓雅
 
二0二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燕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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