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淮安河川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970号
原告:淮安河川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5MKDXW,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韩侯大道178号112室。
法定代表人:胡启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娜,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NHKY971,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鹏国际广场11层11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被告: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59226254Y,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黎苑新村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河川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河川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安徽华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臧 委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