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6876号
原告:北京华艺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环东路19号2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张亮,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艺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华艺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艺空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