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902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24052元,申请人领取执行款120000元,支付本案诉讼费2352元,执行费17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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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