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2民初2140号

原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军军。

原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同年8月4日,原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有适格参加诉讼的人员参加诉讼,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原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