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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902民初93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澜港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能,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17幢17号1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干榄镇政府)诉被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干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君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初,原告因本镇镇级农民居住小区工程建设需要,委托舟山市万事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2月15日更名为君元公司)对该居住小区房屋工程施工图进行设计,双方于2012年1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被告应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者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被告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等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经被告设计后,原告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舟山市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镇级农民居住小区的施工单位,试桩过程中发现按照被告设计要求施行的钻孔灌注桩无法施工。为此原告多次组织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商讨如何解决问题均未果,后各方一致同意,委托舟山市土木建筑学会进行鉴定评估。2012年11月2日,舟山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基础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在出具的专家意见中建议对该工程采用浅基础结合预制桩的刚性复合基础设计。由于涉及桩形改变等原因需要对施工图纸进行重新设计修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原设计图做相应的修改,但是被告始终态度暧昧,并且以地质勘察不详要求补勘等为由拒绝原告的合理要求。交涉无果后,为了工程进展需要,原告只能在2014年11月20日另行委托浙江公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新进行后续设计,并因此按规定重新审图及编造工程预算。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能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又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重新设计费、审图费和预算编制费203454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其收取的380000元设计费中向原告返还203454元。

被告辩称: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据原告先行委托的勘察单位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结合实地考察制作了设计施工图,根据勘察报告的建议设定了采用钻孔灌注桩的桩基础。该份设计施工图经舟山市求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审查通过,故被告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符合质量要求且程序合法。施工过程中因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导致钻孔灌注桩难以施工,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不准确,被告没有过错。钻孔灌注桩施工发生问题后,被告积极与原告和施工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提出了采用浅基础的施工方案,要求原告对地质情况进行补充勘察,但原告不知何故单方面解除了与被告的合同,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制作设计施工图。综上,被告的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要求,在施工中出现问题后,被告未按原告意见提供新的施工图纸,并不是被告单方面的责任,原告产生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无需返还设计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原告干榄镇政府作为发包人与舟山市万事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2015年2月15日更名为被告君元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由万事达公司承担干榄镇镇级农民居住小区的工程设计,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工程批文、地形图、地质资料、设计委托书;设计收费380000元;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救,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之后,万事达公司完成了设计施工图,原告支付了设计费380000元。按万事达公司设计采用的钻孔灌注桩在试桩过程中出现大量涌水,造成塌孔,导致钻孔灌注桩无法施工。2014年11月2日,受原告委托,舟山市土木建筑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基础方案作出技术咨询意见:“该工程基础可采用浅基础结合预制桩的刚性复合基础形式。设计可根据上部建筑结构受力情况,进行刚性复合基础计算设计,并加强上部建筑整体刚度。建议以浅基础为主,将第四层碎石混砾砂作为持力层,承担大部分的上部荷载,预制桩可作为承担其余部分荷载,起到安全储备及控制沉降作用。同时,建议对淤泥质土进行补勘,若对第二、三层进行换土,须对换土后的地基土做载荷试验,以确定浅基承载力”。针对专家组的技术咨询意见,原告与万事达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协商,原告认为需要对施工图纸进行设计修改,万事达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地质报告数据不准确,要求原告补充勘探并提供准确数据和预制桩的试桩后,再重新进行基础设计。11月14日,原告答复同意先进行补勘,但认为专家组无明确要求,万事达公司要求先试桩存在不合理性。11月17日,万事达公司答复要求原告在该日上班后到公司拿补勘的数据及要求,并仍认为原告应提供准确的勘探数据和试桩后,再进行基础的设计工作。11月21日,原告向万事达公司发出通知,认为万事达公司至今没有向原告进行明确答复是否继续跟进施工设计,造成原告施工进度长期停滞、损失持续扩大,根据合同约定,万事达公司应当对设计不符合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将另行委托工程设计单位对后续工程施工进行设计。11月24日,原告与浙江公和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另行委托公和公司对干榄镇镇级农民居住小区的工程进行施工设计。按公和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顺利完成了试桩施工。原告为此支付了设计费150000元、审图费7454元、预算编制费4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家技术咨询意见书、电子邮件、发票,被告提供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电子邮件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干榄镇政府与万事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万事达公司更名为被告君元公司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君元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告委托被告完成的施工图方案即钻孔灌注桩在试桩过程中无法施工,被告应按专家提供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合同约定对设计资料及时作出修改或补救,但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提供准确的地质报告系设计前原告需提供的资料,是被告进行正确设计的依据之一,原、被告经协商后已达成同意根据专家技术咨询意见先对地质进行补勘再进行基础重新设计的约定,但原告在尚未对地质进行补勘情况下就单方面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另行委托公和公司进行设计,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约定“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原告另行设计施工图产生的设计费150000元、审图费7454元、预算编制费46000元等合理费用,可作为合同约定免收设计费的依据,由被告在收取的设计费380000元中予以适当减免返还给原告。根据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各自责任的大小,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减免设计费120000元。被告认为其提供的设计资料符合质量要求,但按其设计资料在施行过程中却无法施工,故该设计资料存在不当应予修改,本院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人民政府返还设计费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2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干榄镇人民政府负担2000元,由被告浙江君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乐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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