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鹏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盘法民二初字第20号
原告: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省体育馆**号门*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花渔沟中段。
负责人:丰建胜,该单位校长。
原告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云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农业大学附属中学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云南尚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江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