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5900号
原告:**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统一代码:55674097-9,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东段(小孙家村委)。
被告:**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东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桃园街道办事处东南海村。
原告**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桃园街道办事处东南海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