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5民初194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云、庞虹红,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一: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城坊街34号4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凌云、庞虹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二***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初被告一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3月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将上述借款转入被告一帐户内。2017年3月7日,二被告向原告出据借款收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间为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年利息2分。随后,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本息,2018年3月3日二被告为原告更换借据,延长借款期限至2019年3月2日。2018年3月17日,被告一通过银行转账偿还20000元本金,然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仍未将剩余本息付清。无奈,原告数次追索欠款,2019年11月22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从2019年11月起,被告一每月20日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8000元,直至偿还完毕;自2019年11月20日起,应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尚未偿还的债权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支付时间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约定如被告一不能按照约定执行,原告有权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被告二盖章确认。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二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为维护原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726.68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3月3日分段计算,实际主张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与本案有关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100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100000元,性质为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年利率2%。2018年3月3日,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0000元,期限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2日,被告***在收条上签名。2018年3月17日,被告***转账偿还原告本金20000元。2019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为了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已偿还2万元,尚欠8万元。自2019年11月起每月20日偿还本金8000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欠付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1月19日,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万元,尚欠本金5万元。
以上事实有收据、借条、转账记录、还款协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当缺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2%,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17日本金10万元按年利率6%,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本金8万元按年利率6%,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24%,2019年11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本金5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中北建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少华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