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8601民初6号
原告: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接,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11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案涉房屋及其设施设备;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计69756元;4.依法判令被告***自逾期支付租金之次日起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按每日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止,计129013.71元);5.依法判令被告***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其实际向原告返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之日止,按798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6.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逾期腾房造成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7.确认原告无须向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8.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保险保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湖南省怀化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一楼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9年12月26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腾空并返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但被告并未按通知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租赁合同标的物系位于湖南省怀化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一楼的房屋,故本案依法应由标的物所在地的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十五条虽然约定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原告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即本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前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项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