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3192402T。
法定代表人:肖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接(特别授权),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81168344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辰溪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02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铁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0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赁费680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358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保险费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5元、缴纳相应执行费,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振华
审判员 沈玉权
审判员 汤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