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阳西荣禾实业有限公司与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1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武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林金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禾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0)粤17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4日向上诉人荣禾实业公司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荣禾实业公司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4434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荣禾实业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荣禾实业公司经法院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的诉讼费用44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龙 飘
审 判 员  何桂霞
审 判 员  莫怡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詹礼迪
书 记 员  曾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