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阳西荣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721民初739号
原告: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环东路明星花园三期01-04房。
法定代表人:林金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07B-02、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武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诉被告***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设计费2089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至2018年间聘请原告为被告设计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此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工程设计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5日结算并签订设计费补充协议,欠款清单如下:1、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按原合同总设计费共461258元,已收395000元,尚欠余款66258元;2、锦源雅居区内排水工程总设计费19123元;3、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修改设计费(原按甲方要求做的高层洋房方案,做了不少于3个方案):4.8万元;4、补充晒图费75565元,以上四项设计费合计人民币208946元,并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偿还欠款,原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禾实业有限公司不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5日,现代公司(发包人)与荣禾公司(设计人)签订一份《***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设计人需在约定时间(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7月20日)内完成设计并向发包人交付设计图纸(含土建设计各专业施工图8份、土建设计各专业电子版1套、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4份),总设计费为人民币461258元。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首期款92251.6元定于合同签订后三天支付,第2期款230629元于土建设计各专业施工图纸交付后七天内支付,第3期款92251.6元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通过住建局审批并交付发包人的十天内支付,第4期款46125.8元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盖章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实际设计费按设计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并约定如发包人的上级部门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至2018年10月30日,双方又签订《锦源雅居区内排水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锦源雅居区内排水工程”的设计,总设计费为9123元,定于施工图纸交付后七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上述工程设计并向原告交付了全部设计资料,案涉设计工程亦已按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施工,但被告只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尚余部分费用未付。2019年10月25日,双方经结算签订了《***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总设计费补充协议》,载明: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总设计费46.1256万元,已付39.5万元,尚欠6.6258万元;锦源雅居区内排水工程总设计费尚欠1.9123万元;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修改设计费尚欠4.8万元;补充晒图费尚欠7.5565万元,以上四项设计费合计人民币:贰拾万捌千玖佰肆拾陆元整(¥208946.00)。同时,荣禾公司依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出具一份《***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欠款清单》,确认荣禾公司欠被告以上四项设计费合计208946元,并承诺所欠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武礼分别盖章签名。因被告逾期未支付该笔设计费用,原告经催款计至本院。
本院认为,现代公司与荣禾公司签订的《***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锦源雅居区内排水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主要内容是荣禾公司以发包人身份将其开发的锦源雅居小区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方案委托现代公司承担设计工作,相关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代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被告接收并采用了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后理应按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设计费。被告逾期支付后,双方就设计费用补充签订了《***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总设计费补充协议》及《***禾实业有限公司锦源雅居欠款清单》,明确尚欠费用的数额并重新约定支付时间,应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被告应于重新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支付剩余设计费208946元的义务,其至今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设计费208946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荣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进行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208946元给原告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7元,由被告***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美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春丽
书 记 员 许慧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