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21民初624号
原告:何逢喜,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逢喜诉被告阳江市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逢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逢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3元,由原告何逢喜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