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6民初717号
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58461281L。
法定代表人:凌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上海市汇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柞水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MA70TH4H9Q。
法定代表人:王维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柞水县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减半收取2129元,由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少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彭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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