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2416W。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摩尔国际****。
法定代表人:唐家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77477131F。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红光镇宋家林村
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罗彬,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311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以(2018)川0124执保22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美联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郫都区郫筒镇菠萝村四、五社(土地证号为2&tim**;×9年13号)土地使用权和位于郫都区郫筒镇菠萝村四、五社(土地证号为2&tim**;×6年2767号)土地使用权,均系轮候查封。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措施,对工商总局、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立案执行标的内容为:支付设计费4779345.43元、违约金(按生效裁定确定计算)、仲裁费74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与立案标的额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土地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军
审判员  罗婧
审判员  黄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