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83号
申请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摩尔国际1幢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2416W。
法定代表人:唐家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阳市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二段29号钻石广场1栋20层B3、B4、B5、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97MFK3P。
法定代表人:刘谦。
申请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合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9175.57元(账号: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2021年7月21日,德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保险金额为969175.57元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合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9175.57元(账号:XXXXXXXX 开户行:XXXXXXXX行)。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采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越洋
书 记 员 吴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