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923民初585号
原告: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摩尔国际1幢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2416W。
法定代表人:唐家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泰和泰(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大道文丰苑4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0641R。
法定代表人:钟彬。
原告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拓设计公司)诉被告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拓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瀚辉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拓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587832.88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68539.47元(以上为暂计金额,实际以3587832.8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分段计算,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保全费等)。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平昌“滟澜枫景”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设计费按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核实,多退少补。案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为248467.4m2,实际设计费为4472413.2元。现原告按合同约定通过了相关部门对施工图纸的审查工作,即已完成了90%的设计服务工作,达到要求被告支付第三笔设计费的条件,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付款,截止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37339元设计费,剩余3587832.58元尚未支付。
被告瀚辉置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瀚辉置业公司(发包人)与天拓设计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项目位于平昌县××道××街,综合容积率4.0,总建筑面积约为242965.99㎡;设计内容包括报规方案、总图、建筑、结构、水电、消防等各项目文件,地上建设规模203264.2㎡,费率18元/㎡,地上建筑规模203264.2㎡、费率18元/㎡、估算设计费3658756元,地下建设规模39701.79㎡、费率18元/㎡、估算设计费714632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交概念方案2份、方案文件确认后20天内提交概念方案文件6份、方案报规通过后20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含建、结、水、电、暖通)6份、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4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建、结、水、电、暖通总平施工图)12份,所有设计文件均提供电子文档、结构提供计算模型;本合同设计收费4373388元,不含税设计费4125837.74元,税金247550.26元,设计费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定金计437339元、方案报规通过后10日内支付25%计1093347元、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5%计2405363元、项目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10%计437339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支付定金后生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天拓设计公司为瀚辉置业公司开发的”滟澜枫景”项目制作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天拓设计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会审表经县规委会审核通过,县长于2021年4月6日在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会审表上签署“严格按规委会审定意见执行”。2021年5月11日,四川省安信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咨询公司)对瀚辉置业公司送审的“滟澜枫景”1、2、8、9、10、11号楼和3、4、5、6、7、12、13号楼及地库的施工图审查后出具了审查合格书。潮辉置业公司至今未施工。
2019年9月25日,瀚辉置业公司经银行向天拓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437339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天拓设计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图会审表、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表1份(不含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2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份及副件(不含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4份及副件(不含勘察)、跨行汇款(收账通知)、光碟,有庭审记录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天拓设计公司与被告瀚辉置业公司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设计方案和方案报规审批、设计图的审查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被告瀚辉置业公司将开发的“滟澜枫景”项目的设计发包给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原告天拓设计公司与之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体适格,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受合同的约束。原告天拓设计公司设计的方案经县规委会审核通过,设计的图纸经被告瀚辉置业公司报送安信咨询公司审查合格,原告天拓设计公司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瀚辉置业公司则负有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天拓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被告瀚辉置业公司在县规委会审核后、安信咨询公司审查后不向原告天拓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属违约,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瀚辉置业公司应承担继续支付下欠设计费等违约责任,故原告天拓设计公司要求被告瀚辉置业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瀚辉置业公司应支付的设计费为3587832.88元[(99893.65㎡+148573.75㎡)×18元/㎡×90%-437339元]。原告天拓设计公司要求自应付而未付之日起计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按日千分之二标准计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以年6%计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理由是:1、被告瀚辉置业公司虽在报规委会审核后2次应支付而不支付设计费构成根本性违约,但若按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二即月6%计付违约金,远超过了被告瀚辉置业公司违约给原告天拓设计公司造成的损失;2、按年6%计付违约金,既能达到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又能弥补原告天拓设计公司的损失。,
原告天拓设计公司要求被告瀚辉置业公司承担保全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理由是被告瀚辉置业公司已2次不按约支付设计费,原告天拓设计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应由被告瀚辉置业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3587832.88元;
二、限被告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4月17日、5月24日起以应付而未付的设计费为基数按年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限被告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若未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95元,由被告平昌县瀚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2600元,原告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张慧琼
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