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新光路8号新加坡花园1-2-5才、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绵竹镇来鹤寺四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天拓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269,760.73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8,919.00元、执行费17,63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五查”和其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17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永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