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19)闽04破申2号(2019)闽04破申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闽04破申2号
申请人: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和通里128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93538R。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住厦门市思明区龙华里31号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512068816。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新湖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54339077N。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系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尤溪县洋中镇天堂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81031251X。2019年3月9日,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地公司)以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大酒店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山海大酒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9)闽04民辖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通知了山海大酒店公司。山海大酒店公司对万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一、山海大酒店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经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新湖路27号,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服务。二、2015年4月3日,万地公司以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凯悦新城项目和山海大酒店项目施工图设计费用为由,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尤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万地公司建筑工程设计费511090.40元。三、2016年10月13日,尤溪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万地公司,因福建省尤溪县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在处置过程中流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四、案经听证,万地公司与山海大酒店公司确认,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尤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欠付的建筑工程设计费中,山海大酒店公司欠付310600.8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山海大酒店公司尚欠万地公司建筑工程设计费,结合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尤民初字第6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对万地公司系山海大酒店公司债权人的身份予以认可;依据尤溪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告知书,可以证实山海大酒店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山海大酒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万地公司提出对山海大酒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