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辖12号
申请人: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在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基芳,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
法定代表人:陈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利,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系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尤溪县。
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地公司)申请尤溪县山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大酒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万地公司提出申请称,万地公司于2011年7月6日、7月8日与尤溪县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分别签订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凯悦公司委托万地公司为其公司开发的凯悦新城项目和山海大酒店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万地公司即按合同的要求,对凯悦公司开发的凯悦新城项目和山海大酒店项目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分别于2011年9月7日、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福建三明三益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及三明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的审查,均取得审查合格证书,但凯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凯悦新城和山海大酒店项目的工程设计费。2015年4月3日双方在尤溪县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工程设计费511090.4元由凯悦公司承担。因凯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万地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22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4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嘉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凯悦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闽04破10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担任凯悦公司管理人。2018年12月万地公司按凯悦公司管理人的要求申报债权,但凯悦公司管理人在2019年1月18日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万地公司申报的凯悦公司工程设计费511090.4元的债权及利息一分为二,将万地公司为凯悦公司先期的山海大酒店项目设计费310600.8元及利息的债权不作为凯悦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确认,且申报的债权仅作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1月21日万地公司向凯悦公司管理人申请前述复核,凯悦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3月4日作出决定,维持前述复核山海大酒店项目设计费310600.8元及利息的债权不作为凯悦公司破产债权申报确认,确认万地公司为山海大酒店公司的债权人。综上,现万地公司认为,山海大酒店公司欠万地公司项目设计费,且资不抵债,已无法偿还给万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万地公司申请山海大酒店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尤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后,万地公司、山海大酒店公司及凯悦公司管理人均以凯悦公司与山海大酒店公司在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存在混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本院对本案提级审理。为保证凯悦公司与山海大酒店公司破产案件顺利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春  迎
审判员 迟  建  文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奇(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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