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地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1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纪赐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