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9596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9596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1号中泰国际广场05幢15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典,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星。
原告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保全费993元,合计2109元,由原告南京嘉顿水木生态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红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彦青
书 记 员 张 京